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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立法条文变动及其影响(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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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的体例,将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分编典型合同之一。条文变动主 要包括新增条款及文字调整两种形式。文章对于变动条文尤其是新增条款进行了说明,并重点将 建设工程合同置于法典体系下解读了其与相关 条文的关系以及 对于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之影响。 关键 词: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情势变更;解除权 中图分类号: T U 7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 0 2 -851X(2 0 21 )12 -0085 -05 DOI :10.14181/j.c n k i.10 0 2 - 851x . 2 0 2112 0 85 [ 引用本文 ] 宿 辉 ,曹 文 衔 ,曲 笑 飞 .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立法条文变动及其影响 [J].建筑 经 济, 2 0 21,42 ( 12): 85 - 89. *基 金项目:吉林省高教科研项目“吉林建筑大学工程合同 管 理 课 程 群 竞 争 优 势 研 究 ”( J G J X 2 019 D117) 作 者 简 介 :宿 辉 ,男 ,生 于 1978年 ,吉 林 长 春 人 , 教 授 、 法 学 博 士 ,研 究 方 向 :工 程 法 律 制 度 。 收 稿日期: 2 0 21 -04 -06 我国《民法典》设建设工程合同专章,作 为合同编十九种典型合同之一,共设二十一个 条文。其中的十九个条文源于对原《合同法》第 十六章规范条文的整 体继受,新增两个规范条 文系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 法 解 释中的部分内容。 本 文以 新 增 条 文 及部 分 修 订条 款 为 对 象 , 从两个层面展开研究。第一个维度研究建设工 程合同专章条文变动的法治意蕴;第二个维度 则重点关照《民法典》体系下,建设工程合同专 章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内在联 系,以及此类条文 变动对于建设领域交易模式的影响。 1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的新增条文 1.1   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的结 算原则 《民法典》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第二条的规定并加以优化,首次以法律形式 确立施工合同无效的结算规则。该解释第二条 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 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 付 工 程 价 款 的 ,应 予 支 持 。” 据 不 完 全 统 计 , 截 至 2020 年末,该条规范被各级人民法院生效判 决书援引高达 54355次 。司 法 实 践 证 明 ,该 规 定 充分考虑了我国建筑行业管理不够规范、承发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立法条文变动 及其影 响 * 宿辉 1, 曹文衔 2, 曲笑飞 3 ( 1.吉林建筑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吉林 长春 13 0118 ;2. 北京天同〈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 200052;3. 北 京 国 枫〈 上 海 〉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200052) *?1??4??#~ $0/4536$5*0/&$0/0.: 符 42 ?符 12 O 2 0 21 ? 12 8 Vol.42 ? No.12 Dec.?? 2021 ·86 · 包竞争过度导致市场失序的现状,同时也尊重 既有法律规定的内在体系与逻辑要求,客观上 对妥善解决纠纷、节省诉讼成本、平衡各方当事 人的利益起到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 收 合 格 的 ,可 以 参 照 合 同 关 于 工 程 价 款 的 约 定 折价补 偿 承包人。”《民法典》上 述条款 对 司法 解释的优化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将“经 竣工验收”修改为“经验收”,扩展了适用范 围 。“ 竣 工 ” 不 再 是 无 效 合 同 得 以 获 得 工 程 款 的必要条件,因而通 过验收 未完工程、阶段性 工程的承包人亦有请求折价补偿的权利。二是 将“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 程 价款”修改 为“参照 合 同 约 定 折 价 补 偿 ”。 这 一 修 改 使 该 规 则 更 符 合 民 事 法 律 规 范 的 内 在 逻 辑 ,根 据 《 民 法 典 》第 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折价补偿”才是无效民 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之一。三是将“应予支持”修 改为“可以”予以支持。虽然参照合同约定折价 补偿的初衷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但一刀切式的 僵化操作可能会严重损害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利 益 。《 民 法 典 》 的 这 一 修 改 使 得 “ 参 照 合 同 ” 不 再 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唯一选项,赋予了裁判机关 更 大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可 以 综 合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过 错 和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 综 合裁 判。 1. 2  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民法典》借鉴了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 释的规定,增设了施工合同的特殊合同解除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一款 规定:“承包人将 建 设 工 程 转 包 、 违 法 分 包 的 ,发 包 人 可 以 解 除 合 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 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 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该新增条款有两个变化需要注意:一是将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改 为“不履行协 助义务”,扩大了不履行 协助义务的范围;二是 发包人行使解除权的情形删除了原司法解释中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 主 要义务的”、“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 有完 工,且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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