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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开 发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的 几 点 思 考
Some Thoughts on the Supervision and Man agement System of
Mineral Resources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
赵 明学 ,卢敏
(临朐县矿产勘察站,山东 临朐 262600)
ZHAO Ming-xue.LU Min
(Linqu Mineral Prospecting Station,Linqu 262600,China)
【摘 要】在当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全民发展经济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强化环保安全监督的矛盾统一中,我国矿产
资源开发监督管理与发展节约集约型、生态环境友好型、资源利用可持续型经济社会要求不适应的方面很多,给广大基层矿产资源
监督管理者造成不少的困扰。论文从法律制度、实践操作等方面进行论述,以供参考。
【Abstract]In the contradiction and unity of”public entrepreneurship and innovation”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promoting the
supply-side structural reform and strengthening the safety supervision of env~onmental protection,management of mineral resources
exploitation supervision in China Can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developing saving and intensive,and eco-friendly and sustainable use of
resources economical society,causing a lot oftrouble to the general managers ofthe basic mineral resources.This paper analyzes it from the
aspectsoflegalsystemandpracticaloperationandsoon,forreference.
【关键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法律制度
【Keywords]mineral resources;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management;legal system
JOe图分类号1F42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9467(2018)02.0232.02
[DOI]10.13616/j.cnki.gcjsysj.2018.02.213
1 我 国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开 发 管 理 现 状
1.1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矿产 资 源 法》与市场 经 济 相矛
盾
为了能够很好地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求,
保证我国矿业及矿产资源的开发保护工作能够顺利开展,我
国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中修
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自 1986年 10月 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该法律第三条规定:任何一项矿产资源
的勘察与开采工作,都必须依法分别申请 ,在取得合法的采矿
权及探矿权之后,要依法予以登记 ,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
的矿山企业除外。在实际中,一些企业在获得合法开采权和勘
探权的前提下,为了争取企业利益最大化 ,非法越界开采,并
且随意变更开采方案。并且在该法律法规当中明确指出,私自
【作者简介】赵明学(1967 ),男,山东潍坊人,工程师,从事矿产资
源开发管理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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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出租、转让矿产资源的,应将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并处
以相应数额的罚款。但在实际市场中,有些矿产企业家为了获
得更大利益,将拥有的非法矿业权高价转让变卖给他人,造成
矿产权价格违背市场规则,形成炒作风气f”。
1.2 管理体 制不顺 、管 理难度 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
政府应该参与到自身行政区域当中各种类型矿产企业征程秩
序的维护工作中,禁止任何个人及单位进入到他人依法设立
的矿区范围内开采。
通常 ,一般的行政执法是缺乏法律效力的,再加上我国存
在执法基础薄弱 ,执法队伍编制少等问题,一些执法人员没有
经过专业的培训 ,导致其并不熟悉其中一些法律条例,再加上
自身经验不够丰富等问题的存在 ,导致在基层执法的过程中,
面临着调查难、取证难、处罚难等一些问题。在实际的工作中,
对于不服从基层部门监督管理,从而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行为
不存在法律效力。除此之外,我国法律法规对违法采矿行为界
定的标准较高,处罚力度小,没有实际应用效果 ,导致一些企
业肆意妄为,加大了矿产资源管理难度。
1.3 探矿 权 、采矿 权批 后监 管 尚未形 成合 力
近年来,我国对于无证勘查、非法采矿行为做出了强烈整
顿,并有效打击了一些无牌照企业非法随意采矿行为。但是对
于合法采矿权审批及采矿权批后监督工作仍然不到位 ,基层
国土部门对于一些擅自更改开采利用方案,擅自更改开采范
围及勘察设计 、越界开采 ,并经常出现以承包、参股、股权转让
之名非法转让矿产权等隐蔽性行为的打击力度还不够,难以
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和查处,依然处于蒙蔽状态。
1.4 鉴 定机 构参 差 不齐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打击破坏性开采矿产
资源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 5万元以
上,需出具鉴定结论。一般而言 ,鉴定—个开矿企业是否属于
破坏性开采或非法开采者,需要相应的鉴定结论。而这类工作
专业性较强、科技含量高、取证难。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的几点思考(论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