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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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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卷第8期 2016年 8』j 建 筑 经 济 CONSTRUCTIoN ECONoMY VO1.37 NO.8 AUg. 2016 ‘‘ 造 价 信 息 差 额 调 整 法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改 进 建 议 翟 卫伟 (陕西师范大学基建处,陕西 西安 710119) 摘要:针对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 “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存在的操作性不强及条款设置不合理问题 ,分 析其对工程计价活动的影响,并提出改进建议,以期提升 “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造价信息;计价规范;价格差额;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51X(2016)08—0050—03 DOI:10.14181~.cnki.1002—851x.201608050 Research on Problem s and the Im provem ent Suggestions of ‘'Adjustm ent by Guidance of Cost Inform ation” ZHAI Weiwe1 (Capital Construction Department,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Xi’an 710119,China) Abstract:with the problems such as oper~ion is not sufficient and the terms are not reasonably set in “Adjustment by Guidance of Cost Information”in the 2013 list valuation standard,the paper analyzes the influences on engineering pricing activities,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provides references to promote the maneuverabi1itv of the method of‘'Adjustment by Guidance of Cost Information”. Keywords:cost information;valuation standard;price difference;problem;suggestion 1 引 言 进而提 出合理化的改进建议 。 在工程 施工过程中,由于可能 出现政策调整、人材 机市场价格波动、施工环境 改变、不可抗力等情况,工 程 造价相较 于合 同价 常常处于变化 之中。在很长一个 时期 内,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 同中往往约 定这种价格 变 化全 部由承包人承担。08版清单计价规范第4.1.9条第一 次明确了这种价格变化应由发承包 双方分担,但由于条 款缺 乏强制性和可操作性,在 工程 实践中很难 执行。为 此,13版清单计价规范 (简称 “规范”)将3.4.1条 的分担 原则上升为强制性条文,使其 具有 了法律效力,同时在 3.4.243.4.5条给出了具体操作办法。 然而,在工程实践中,规 范中给出的造价信息调整 价格 差额的方法 ,仍然 存在着操作性不强及 条款设 置 不合 理的问题 。为此 ,本文对这些 问题进行研究分析, 作者简介:翟卫伟,男,生于1983年,陕西西安人,注册造价工程师 研究方向:1:程招标投标及工程造价。 收稿日期:2016—05—04 2 “造 价 信 息 差 额 调 整 法 "存 在 的 问题 分 析 2.1 风 险范围与风险幅度不明确 2.1.1 风险范围难以确定,风险分担的合理幅度难以掌握 规范3.4.3条规 定:“⋯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填写 《承包人提 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一个 工程 项目由若干种材料及设备构成 ,哪些是主要材料或 设备,规范并未予 以明确 。 规范9.8.2条 规定 :“承包 人采购 材料和工程 设备 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 的范 围或幅度⋯”,如何确定这个范 围或幅度 ,规范3.4-3条 只是定性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但并未量化幅度 的具体数值。 2.1.2 风险范围与风险幅度不明确导致风险控制条款形 同虚设 工程实践中,就风 险范围约定而言,发包人往 往在 招标文件或提 出的合 同条件中,仅约定个别材料或一些 第 37卷 第8期 翟卫伟 ·“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低值材料或一些价格波动不大的材料为可调价格材料, 回避将一些大宗材料 、高价值材料及市场价格经常处于 波动之中的材料纳入风 险范围;就风险幅度约定而 言, 发包人常要求承包人 承担远超市场 价格正常波动幅度 的风 险。 由于规 范对风险范围的具体 内容及 风险幅度 的具 体数值未给出刚性亦或是指导性 的规定 ,因此 ,发包人 的做法可以说是形式上遵守了规范规定,而事实上使规 范的风险控制条款 形同虚设 ,显然违背了规范设置风险 控制条款 的本意与作用。从这一点来说,必 须明确风险 的具体范围及具体幅度。 2.2 采购单价确认困难 2.2.1 对承 包人 采购单价的确认 失之依据及办法 规范A.2.3条第4款规定:“承包人应在 采购材料前 将采购 数量和 新的材料单价报送 发包 人核对,确 认用 于本合 同工程 时,发包人 应确认 采购材 料的数 量和单 价。”本条规定虽然赋予发包人对承包人采 购单价最终 确认的权利,但没有给出确认的依据及办法。 2-2-2 采购单价确认 困难导致调整办法失去可操作性 根据 规范规定 ,计算风险幅度时,需要用到三个参 数 ,即:基准单价、投标单价、采购 单价。基 准单价和投 标单价 由于 己通过 招投标程 序确认 ,因而发 承包双方 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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