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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别挡住我的阳光”——由一个阳光权纠纷案引发的产权思考(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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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别 挡 住 我 的 阳 光 — — 由 一 个 阳 光 权 纠 纷 案 引 发 的 产 权 思 考 “STANDING OUT OF MY SUNLIGHT”:REFLECTIONS ON PROPERTY RIGHTS FROM A LAW CASE OF SUNLIGHT RlGHT DISPUTE 于 洋 YUYang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 .城市土地稀 缺性 日益凸显 .导致高强度土地开发和不动产价 值飙升。作为不动产产权束中重要的一束 ,阳光 权的价值也一路走高。例如 :在2006年南京市鼓 楼区王全英诉开发商侵犯阳光权案中.业主最终 获赔3.96万元 而201 5年 ,同样发生在南京市鼓 楼区的南京第一高楼 紫峰大厦 侵犯阳光权案 中,赔偿涨至1 0万元。短短10年间,诉讼标的 物价值暴涨1 50% ,对阳光权纠纷起到显著正激 励。并使之成为我国城市规划领域最易引发的法 律纠纷类型之一。 请别挡住我的阳光”,这句 两千多年前古希腊哲学家第欧根尼(Diogenes)向 亚历山大大帝讲出的名言正从越来越多的中国业 主口中讲出。 目前 .阳光权纠纷主要通过 民事相邻关系 的法律途径解决.能起到一定的定纷止争作用. 但在一些特殊的阳光权纠纷案中.现行法律尚存 在着诸多模糊甚至空白地带。本文选取的 孟国 芳、喻伸嘉诉常州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案 。 便是这样一个争议案件。 1 基 本案情 与争议焦 点 1.1 基本案情 2005年5月31日.本案第三人常州市广景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简称第三人 )通过出让方式 取得了常州市红梅南路元丰桥菜场地块的国有土 地使用权。7FJ8日.第三人提交的 《元丰桥菜场 地块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市发改委批 准。7R 1 9日,第三人获得由本案被告市规划局 (简称被告)颁发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 1 月28日,第三人持上述材料及建筑设计方案向被 告申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于1 2月1 5日 委托城市规划管理信息中心进行 了日照分析 。 2006年1月6日 被告向第三人颁发 《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 在施工建设中 .毗邻诉争地块的元丰桥小 区业主与第三人关于阳光权发生争议。在交涉无 果后 .业主孟国芳与喻仲嘉(简称原告)向常州市 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撤销已颁发 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院认为 ,原告房 产与诉争地块空间毗邻,符合相邻关系,予以立 案。 原告诉称.诉争地块中一幢高层住宅楼与毗 邻的原告住宅之间日照间距仅10.6m 根据 《城 市居住 区规划设计规范》第5.0 2.3条,该情况 下建筑间距应不小于1 3m。因此.该项 目违反住 宅 日照间距的国家标准。同时 ,根据国家与江苏 省技术标准 ,住宅在大寒 日日照不得少于连续2 小时;且由于居住元丰桥小区的多为老年人.日 照间距系数应增Jmo 25。最后 ,作为该规划许可 的利害关系人 ,原告享有知情权,但被告未组织 任何形式听证,故该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被告辩称 ,颁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并无不 当。根据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 3 1、9.2条 ,该情况下建筑间最小 日照间距为 9m 因此符合技术规范 。原告关于 “大寒 日日 照不得少于连续2/ix时”和 “日照间距系数应增 加0.25 的诉称理由没有相关依据。 1.2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上位法的一般性规 定与下位法的强制性规定之间的效力位阶关系。 关于诉争地块的建筑间最小日照间距.国家标准 是1 3m.而江苏省标准是9m。上位法与下位法之 间出现不一致。二是关于原告房产是否属于 老 年人居住建筑 的争议.即是否满足 日照间距系 数增加的条件 。三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规划许可过 程中是否必须进行听证。针对上述争议 ,法院经 【文章编号】1 Oo2—1 329 (201 6)04-0093-06 【中图分类号】D923.2:TU984 【文献标识码】A Ido1]10 1 1819/cpr20160414a 【作者简介l 于 洋(1 982-),男,博 士.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 理学院城市规划与管理系 助理教授,硕士生导师。 【收稿日期】2016-03-16 + 本文受到中国人民大学 “统筹支持一流大学和 . -- 2学科建设”经费的 支持。 Planning Implementation Cases 审理做出如下判断: 首先 .尽管上位法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规范》与下位法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关于建筑间最小日照间距的规定不一致 . 但建设部关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 部修订 的公 告 中明确 部分 条款为强制性条 文”,而上位法 中关于建筑 间最小 日照间距 的 规定 用词为 不宜” 不属于强制性规定。相 反 .下位 法为强制性规定 ,且不违反上位法强 制性规定和一般性规定的立法本意.因此应适用 下位法。 其次 .原告关于老年人居住建筑 日照间距系 数增加O.25的诉称理由运用法律条文不当。 根据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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