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视角下投资管控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三)———第三阶段,2004~2017年阴柯洪一、我国项目管理核心的转变2004年,国务 院颁 布 的《国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改革 的 决 定》(国 发〔2004〕20号)(以 下 简 称《决定》),为 新 一阶 段 的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拉 开 了 序 幕,标志 着 我国 投 资 管 控 体 制 开 始 突 破 过 去 传 统 的计 划经 济 管理 模 式,向 适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制要求的管 理模式 转变。《决定》是我 国 改革开 放以 来,在投 资 管控 领 域 最 全 面 系 统、权 威 的 改 革方 案,是 落实《中 共中 央 关 于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经 济 体 制 若 干问 题 的决 定》,充 分 发 挥 投 资 领 域市 场配 置资源 基 础性作用 的 制度保 障。最终建立起“市 场 引 导 投资、企 业自 主 决 策、银 行 独 立 审贷、融 资 方式 多 样、中 介 服 务规 范”的 新 型 投 资 体制,对 我 国 的 固 定 资产 投 资 项目 决 策、建 设 管 理产生 了 非常深 远 的影响。自2004年开始,国家发改委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决定》的要求,颁布了一系列有关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新规章制度。这些政策、规范和规定,对我国的 项目管理产 生了 很大的 影响,项 目管理的制度和 方法与 传 统的 计划 管 理体 制下的 制度和方法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为了落实企业投资的决策权,《决定》规定不使用政 府投资的项目,一律 不 再实 行审批 制,但将 根据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政府仅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项目进行核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目录》的修订要由国务院批准,具有法规的性质。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这种 划分 减 少了 政府对 绝大 多 数 企 业 投 资 活动 的 干 预,有 助 于 改 变 投 资 领 域“政 企 不 分”的 现象,使各类投资主体能够根据市场的需要自主进行投资决策。企业投资体制改革后,绝大多数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备案 制 是投资 体 制改 革的 重 要内容,是真正确立企业投资主 体 地位、落实企 业投资决策自主权的关键所在[1]。2、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1)代建制。在政府投资 项 目管 理方 面,《决定》指 出“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 评 估、招标 代 理等 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随着市场 化改革的进程,目前我国 对于咨 询评 估、招标代理等的资质管理规定已经取消。)“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 快推行‘代建 制’”,即为了 实 施对 于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建设的有效管理、建立科学的责权分担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 的方 式 或其 他方式 从具有 相 应代 建资质 的项目管理 企 业或专 业 机构 中选 任 合格 的代 建人,政府作为投资人和业主以代建合同的方式将投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委托其管理,并支付相应代建费用[2]。代建 制出 现 和发 展的动 因源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的 内 在 需 要 和 传 统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体 制 的 弊端。传 统 的“投 资、建 设、管 理、使 用”四 位 一 体 模式 容易诱 发 投 资 失 控、监 督 失 控、建 设 失 控 和 市场失 控[ 3]。代 建制代 替自建 制是 改 革发 展的 需要,有利于进 一步 发 挥 社 会 化 分 工 的 优 势,理 顺 政 府投 资项目各 方主 体 的 权 责 利 关 系,促 进 项 目 管 理EngineeringCostManagementCulturalCorridor79
和咨询业的发展。(2)工程总承包。2003年2月13日,原建设部颁布了《关于培育发展工 程 总 承 包 和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企 业 的 指 导 意 见》(建设部〔2003〕30号),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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