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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建筑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确保施工企業基本劳动保险金的来源,调剂老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和新企业之间的劳保金支出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1994年国家建设部颁布《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从1995年开始,全国共有20多个省、市开展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筹管理制度。其中山东省从1995年10月1日起,全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一按建安工程费的2.6%提取。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建立的初始动机是解决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包袱,促进他们转换经营机制,对于减轻国有老企业沉重负担,挽救一大批频临破产的老企业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如何更好地发挥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作用,成为日益迫切的现实性问题。
一、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涵义及作用
按照现行的相关规定,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先由建设主管部门按建安工程造价的2.6%向建设单位统一提取,然后由行业管理机构按照“以收定支、略有积累、平衡调剂、抵御风险”的原则,对具备拨付条件的一、二、三级建筑企业,分别按实收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90%、70%、50%拨付给建筑企业,用于建筑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障金(含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该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挤占挪用。它的作用表现在:
(一)促进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处于弱势地位,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拨款不及时现象时有发生,施工企业及其职工合法权益受到相应损害,甚至危及施工企业生存,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制度的实施大大缓解了这一问题,保证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该制度从根本上畅通了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资金的筹资渠道,能够确保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养老金按时发放,起到了社会“稳定器”、企业“保护伞”和职工“安全网”的作用。在此之前,欠缴职工养老保险引发的群众上访时有发生,实行建筑养老保障金统筹管理之后,基本杜绝了此现象的发生。
(三)促进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从源头上保证了资金来源,拓展了社会保险的筹资渠道,有利于社会保障供给与缴费间的良性循环,是社会保障的有力补充,完善了建筑行业社会保障体制。
二、存在的问题: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制度的实施解决了建筑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交纳养老金的资金来源问题,对保证社会和建筑行业的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 财政专户资金大量沉积。首先由于各级行业管理机构在拨付时,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拨付,而非全额拨付。其次,企业如果没有拨付资格或虽有拨付资格但未按时填报预收联系单,将导致企业得不到劳保金返还。再者,随着各地征收额和收缴率的提高,按照现行政策,企业正常拨付所得资金就能满足缴纳保险需求,所需调剂补贴资金较少。由此造成各级劳动保险金财政专户在正常拨付和调剂补贴后,沉积了大量资金。仅以国内某市为例,截止2011年底该市共有待拨金和结余资金2.99亿元。
(二)建筑企业留存劳动保障金较大,企业无法使用。以某市的一建设集团为例:其总公司年支付养老金约4500万元,而2012年1—3季度劳保金拨付就达到6000万元,造成企业劳保金大量结余。按照现行规定,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必须设立劳动保险专户,用于接收各级管理机构拨付、调剂、补贴建筑养老保障金。该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本企业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险,不能挪作他用。
(三)不能惠及广大建筑企业农民工。据有关统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中约80%都是农民工,而他们绝大部分都没有享受到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政策的好处,从实际情况来看,养老保险的受益人主要是企业的管理层和部分相对固定的技术骨干。
(四)总承包企业与专业分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的劳保金分配问题日益突出。按照某省目前规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都应能够拨付到相应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但在拨付过程中往往实行粗放式管理,养老保障金大都拨付给总承包企业,后两类企业实际上几乎分文未得,从而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
三、对策和建议
(一)多措并举,充分发挥沉淀资金作用。加大沉淀资金的使用,真正发挥其积极作用,从而有利于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一是进一步调整提高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拨付标准,如二级、三级拨付标准可适当提高到80%和70%,把更多的钱拨付到企业。二是扩大对困难施工企业的补贴范围,可适当把补贴范围扩大到部分二级和三级拨付企业。三是保障管理机构经费,确保各项管理工作高效运转。
(二)实施部门联动,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动态监管,促使企业全员参保。对于企业留存的养老保障金,要做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一是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部门要与社保管理部门联动,对养老保障金进行动态监管,认真核查建筑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人数和该企业专用账户的资金使用情况,促使企业全员参保。二是适当提高企业参保人员的缴纳基数,使广大职工得到更多实惠。三是加大信息化建设步伐。强化财务网络化管理进程,全程监控资金走向,把行业管理机构、建筑企业、社保部门的相关信息数据共享,相互制约,强化对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监管力度。
(三)让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政策惠及广大的建筑农民工。如果该政策能够扩大到建筑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覆盖面,那么它就更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可制定适合建筑农民工特点的政策,采取分类实施,逐步推进的办法推动农民工投保。一是对建筑企业中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及相对固定的农民工投五项保险,将这批骨干稳定在企业,以便带动和指导新从业人员,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企业发展。二是短期或流动性频繁的农民工,促使企业给他们投工伤和医疗两项保险,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三是鼓励建筑农民工参加户籍地新农保,根据参保人在建筑企业工作的时间从该企业应得的养老保障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多渠道筹措建筑农民工的参保资金。
(四)逐步建立健全总承包企业与专业分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的建筑养老保障金分配机制。一是完善拨付机制。管理机构要统筹管理分配,改变传统单纯以总承包企业为主的拨付方式,使得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从总承包企业中进行拨付,让管理机构对企业进行统筹分配。二是可采取由管理部门监管,各市场主体以合同方式明确建筑养老保障金的支付义务,在合同的分包价款中明确所包含的保障金比率,由管理部门核定的拨付等级及比例,作为各方市场主体分配的依据,并提交管理部门备案。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做好建筑养老保障金分配的基础工作。规范管理企业用工,消除“包工头“现象,尤其对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要规范企业和农民工的合同管理,提高广大农民工的水平和自我保护意识,才能更好地保障广大农民工的权益。
总之,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作为保障建筑企业生存和稳定的专项社保基金,是政府向建设单位征收并且纳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成本的一种行业性统筹基金,不是行政性收费,其实质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一项主要来源。它对于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新形势下我们应切实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作用,更好地惠及广大建筑企业职工和广大农民工,才能更好地发挥其生命力,更好地服务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