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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EPC项目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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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EPC 工程总承包概述

EPC工程总承包(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为“设计-采购-施工管理”总承包。总承包商对项目建设的设计、采购、施工实行总包,且对工程项目的造价、进度、安全、质量等工作向建设单位负责。

目前,EPC财务管理模式上一般采用法人层面的管理模式即“法人-项目经理部”制,进行财务核算。财务核算中,税务管理的核算又尤为重要,直接影响项目的最终效益。税务管理工作的重心为事前策划,事中管理。

二、合同签订前的税务策划

(一)区分适用不同的税率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业务内容分为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建筑安装施工,bcJj4NHIbbdzH6rKJxIUvb3HgvGNwhOdfJx20/mZLJ8=不同的业务内容则适用相对应的增值税税率。

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文等规定:

1.“勘察设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2.“设备材料采购”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3.“建筑安装施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1%,简易计税的老项目为3%。

4.根据财税【2018】32号文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有关规定:“设备材料采购”税率调整为16%,建筑安装施工税率调整为10%。

(二)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的认定

EPC工程项目因业务内容的多样性伴随着应税行为的多样性,销售行为的界限划分不清将会直接影响到应税税率的划分,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

纳稅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应参照不同的税率进行缴纳。若有业务中包含不同

的税率或征收率,销售额应当分别核算,无法分别核算的,应采用从高税率进行征收。

举例说明:某公司中标EPC总承包安置房项目,应税业务为设计、建安施工,认定该项目为兼营行为,分别以6%和10%的税率核算,未分别核算则以10%税率从高核算。

混合销售即同时涉及销售货物、服务的销售行为。各地税务机关对营改增政策的解读不同,部分税务机关会将EPC项目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即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且应税项目相关联,从而认定适用单一税率。

因此在EPC合同签订前,总承包方应提前做好沟通工作,根据将要发生的业务内容将合同拆分为设计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及建筑施工合同,再与发包方进行合同签订;如果发包方不同意合同拆分,也可以在总承包合同中分别注明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建筑施工的价款,并明确就“设计(6%)、设备采购(16%)、建安施工(10%)”分别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从增值税税务处理方面来说,兼营行为更能满足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三)EPC项目前期税务测算

EPC项目前期应根据初始合同金额计算出整体销项税额,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测算人工、材料、机械租赁等直接费用可以取得的进项税额,评估项目进项税额是否存在缺口。同时假定间接费用、其他直接费用一定的情况下,根据人工、材料、机械租赁等直接费用占比,做好税负测算,根据测算结果,保证购入材料进项按需取得;人工费按要求应签订专业分包合同,避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机械租赁费一般税率较低,项目依据成本效益的评估情况,选用部分税率较低的企业,压低租赁价格,以降低项目成本。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进项取得占整体进项的比例较小,项目也应引起重视,积少成多,测算应取得的进项税就要足额取得,不具备取得进项条件的,也要充分考虑项目成本,尽量减少支出。

三、合同执行阶段的税务管理

(一)与税务局提前进行对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52号文件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若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做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程作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则工程所得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因各地方税务局对税务政策的理解不一,部分地税部门为增加当地税收,会直接按照核定征收,通知异地施工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且EPC项目一般体量较大,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产生的税收差异金额大,直接影响项目效益。比如某EPC项目合同金额为14.8亿元,工程作业人员平均每月工资个税为2万元,合同工期30个月,核对征收个税时需要缴纳的税额为:148000×1%=1480万元,查账征收个税时需缴纳税额为:2*30=60万元,查账征收可节约税额1420万元。故项目财税人员应在按月按时申报缴纳个税的同时,提前与项目所在地税务局进行沟通,确定附加税相关事宜,进行个人所得税减免备案,避免产生核定征收的情况,为项目减小资金压力,创造效益。

(二)供应商选择

1.材料采购价格的税务筹划

营改增后,EPC建筑施工项目在进行材料招标时,应该考虑材料成本及取得的进项税,与供应商谈判确定单价时从以上两方面入手,选择成本单价低、进项税源充足的供应商。

根据增值税“价税分离”的原则,在材料报价邀请函或物资采购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材料采购成本和税金,确定发票类型和适用税率。

如果材料采购成本相同,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将被优先考虑,以取得足额的进项税额;如果材料采购成本不同,则需要对采购成本进行全面比较以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在房建项目中商品混凝土所占比重大,对项目整体税负影响极大,混凝土一般能取得抵扣率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EPC项目在材料采购时可以采用两票制的采购形式,项目在与混凝土供应商谈判时,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可将材料和运费分开进行开票,以取得较大的进项。

2.外部租赁设备租赁形式的税务筹划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在2018年5月1日后调整为16%的增值税税率。根据财税【2018】33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纳税人调整了确认标准,将标准变更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应税销售额,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允许一般纳税人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故今后租赁商开出3%税率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性较大。若项目经过与租赁商协商将税率调整为16%,租赁商也极有可能将税负增加的成本转嫁给项目,增加项目租赁成本。

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租赁设备配备操作人员时,可以根据“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稅率为10%。项目可以使用这种发票模式与租赁公司进行沟通,并要求租赁公司按照这种类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可以减轻租赁商税负压力,另外一方面也有利于降低项目取票难度。

3.专业分包的纳税筹划

在实际施工中,EPC总承包商一般会将以专业分包的形式分包专业工程出去。受前面兼营销售行为的启发,对2202f539754d7d5f02e3b23172ccb6d5fbab9668347d44fa1900cd3de2da7a06这一块,EPC总包方可以要求与专业分包方签订兼营合同,即将专业分包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外购材料视为分包方销售材料进行处理,要求分包方单独开具材料销售发票,从而获得更多的进项税资源。

(三)利用技术研发,享受加计扣除

EPC项目通常以工艺工程为主要核心,基于此,EPC总承包方可以针对项目中重难点工程进行技术立项研发。根据有关税法文件的规定,在EPC的项目的研发费用中形成无形资产,可以摊销比例为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若确定不形成无形资产,且计入损益,在按规定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加计扣除的比例为研发费用的50%。

四、结束语

建筑企业EPC总承包项目对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项目应始终保持高度重视,从项目签订合同到工程竣工的全过程,税务管理都是其中的重要一环。项目在开展税务策划时,须时刻关注税法和有关法律的时事变化,熟知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并依据这些政策及时做好相关税务筹划事宜。同时,需要具体项目具体分析,根据合同有针对性地运用相关政策,领悟其精髓,才能更好促进项目创效。

更新:2024-01-21 21:12:59 ©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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