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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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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政府向建设单位征收且纳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成本的一种行业性统筹基金。其实质是一种保险,是国家实施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建立对调节建筑施工企业劳保收入的差异,保障离退休职工的生活,转换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机制,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已滞后于形势的发展。

1.1 拨付资格普遍不符。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拨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建安企业必须有资质资格证书、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相对稳定的企业人员,并建立劳保制度。通过审计调查发现,企业财务制度极不健全,大部分施工企业工程收入未在单位记帐,由项目经理单独记帐核算,大量企业利润落入个人腰包。同时企业人员流动性较大,一是企业招聘和反聘人员较多,其中大部分为技术人员,为建安企业猎挖对象;二是项目经理流动性较大,项目经理在接到工程項目之后,往往选择收取管理费较低的建安企业。部分企业为提高资质等级,保证工程量,往往以低费率和劳保基金作为条件。

1.2 受用对象错位。一是基金沉淀于企业,参保人数及金额低。根据调查发现,实际用于参保的金额不及拨付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五分之一,而且在参保金额中还包含企业股东购买原改制企业资质、而应由企业股东自筹资金解决的部分人员的养老金;二是企业劳保基金社会效益差,已参保的人员主要是管理、技术人员及企业股东,其中大部分人员经济基础较好,社会保障程度高,而最需要保障的产业工人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严重地损害了广大农民工的权益,尤其是对职业风险很大的现场施工人员,给今后的工伤赔偿等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1.3 挤占挪用严重。一是企业随意调用专户资金现象普遍。调查发现,大部分企业不同程度存在挪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情况,挪用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管理费用开支和工程建设资金,其比例占累计结余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38.23%。二是部分企业存在侵占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情况。主要侵占形式是收入不入帐、支付不属于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开支范围的开支等,占累计结余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18.48%。

此外,劳保基金的征缴率低,征收体制不畅,缺乏强制手段,建设单位对劳保基金的作用普遍缺乏认识,建设资金与工程成本的刚性约束,导致拖交、漏交、欠交现象普遍存在,违规审批减免也时有发生。调查发现,实际征缴率仅21%。

2 原因

2.1 政策法规滞后。各地制定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法的时间较早,主要是针对纯公有制建安企业和全民(集体)职工,是在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或因故不纳入社保统筹条件下制定的行业性统筹政策,不适应建安企业改制后形势和企业发展的要求。由于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主要用于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生活补助费、价格补贴、医疗费、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以及其他属劳动保险基金内开支的费用,而在国有建安企业改制过程中,政府已支付了其离退休人员等方面的巨大成本,因此,原建安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作用已经消失,其管理规定及办法也不再适应目前的形势,亟待修订与完善。

2.2 建安企业经营体制改变。从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建立的初始背景来看,当时国有企业占居主体地位,基金建立的初始动机,是解决企业劳保包袱、促进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但经过连续多年的改组改制。建安企业性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所有制结构看,已基本实现了民营化,并以股份制和国有民营或私营为主体,企业仅有资质及少量技术、管理人员,无固定的施工队伍和设备,其共同特征是由项目经理临时雇佣民工。企业所有制变化后,民营企业为降低成本。掩盖利润,逃避税收,不可避免的出现人员问题和财务管理不健全的问题,建安企业已出现空壳化的现象。

2.3 协调机制不健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征收管理一直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也有个别地方移交社保部门征收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强调资金一定要按规定拨付给企业,而对企业现状和资金安全,则关注过少;社保部门想加强资金管理,扩展建安企业养老保险覆盖面也显得力不从心,这就不可避免的出现矛盾和问题。审计部门缺少对民营企业监督机制,民营企业不能作为审计对象,仅能做为对社保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的一部分。进行专项调查,不能开展经常性审计。这些也是导致劳保基金管理漏洞的重要原因。

3 对策建议

3.1 修订完善政策法规。一是适当调整劳保基金的扦支范围。劳保基金当年结余额用于弥补本辖区内原建安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不足,扩大建安企业养老保险覆盖面,建立健全建安产业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优先用于缴纳广大建安民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的权益性支出。二是适当调整征收政策。一方面合理确定征收比例。对学校、江河、环保治理等公益性工程免收劳保基金,对招商引资、高新科技园、企业自主创新工程项目按工程造价的1%比例征收;另一方而,建立劳保基金征收前置程序。即建设单位办理开工手续前必须缴纳劳保基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劳保基金征收手续办理建设许可证。三是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出台相关规定,授予审计部门对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经常性审计监督权、审计处理处罚权。

3.2 完善基金拨付制度。一方面,严格执行劳保基金拨付资格审查制度。目前建安企业的人员现状和财务现状极不利于发挥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作用。因此,劳保基金的经办机构应加强拨付资格审查,不仅要强调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要对企业财务和人员进行审查,不合要求的坚决取消拨付资格,同时建议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和降低资质,避免建安企业空壳化的现象进一步蔓延。另一方面,严格完备劳保基金拨付程序。一是将建安企业参保人数与劳保基金的拨付挂钩。以企业资质等级规定基本人数为依据。参保的人数达到或超过了相应资质等级规定人数的,劳保基金按基本部分的90%拨付,参保人数未达到相应资质等级规定人数,相应减拨;二是改拨付返回制为拨付返回制与报账制相结合,统筹内项目实行拨付返回制,统筹外项目实行审核拨付制;三是建立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调剂基金预算拨付机制,每年预留定额指标,由政府领导从严审批,以避免随意拨付调剂基金的现象发生。

3.3 加强监督与管理。一是实行专户专帐管理。建议基金经办机构指定专业银行对拨付给建安企业的劳保基金集中开户,建安企业在支出基金时,需凭经办机构支出审核专章才能支付,以杜绝挤占、挪用现象。二是加强内部控制。充实基金经办机构人员,加强劳保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劳保基金管理办法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确保基金专款专用。三是强化外部监督。建立财政、审计、公安、建设、劳动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强化基金的管理与监控。

4 结束语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在发挥稳定社会作用的同时,在管理中逐渐出现了一些与现代政策改革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影响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交纳。本文主要分析了存在问题的根源以及亟待解决的方法和措施,以便养老保障金这项政策发挥重要的社会保障作用。

更新:2024-02-04 11:00:27 ©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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