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文件汇编(全国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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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标 [2016]4 号 ............................................................................................................. 1
财税〔 2016 〕 36 号 ......................................................................................................... 2
财税〔 2017 〕 37 号 ......................................................................................................... 4
财税〔 2018 〕 32 号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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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标 [2016]4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
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 ,我部组织开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
价依据影响的专题研究 ,并请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 ,形成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
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现就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 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 , 各地区 、 各部门应重新确定
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
二 、 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 , 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 工程造价 =
税前工程造价 ×( 1+11% )。其中, 11% 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
造价为人工费 、 材料费 、 施工机具使用费 、 企业管理费 、 利润和规费之和 , 各费
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
调整。
三 、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 ,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
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
各地区 、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 加强领导 , 采取措施 , 于 2016 年 4
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 ,在调整准备工作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
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联系人:程文锦 010-58933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 年 2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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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 2016 〕 36 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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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 ,自 2016 年 5月 1 日起 ,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 以下称营改增 ) 试点 , 建筑业 、 房地产业 、 金融业 、 生活服务业等全部
营业税纳税人 , 纳入试点范围 , 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 现将 《 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 、 《 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和《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
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 ,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执
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 》 ( 财税 〔 2013 〕 106 号 )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
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 ( 财税 〔 2013 〕 121 号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 2014 〕 43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
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4 〕 50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
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 〕 118 号),除另有
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 ,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周密安排 ,
明确责任 ,采取各种有效措施 ,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
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 , 确保改革的平稳 、 有序 、 顺利进行 。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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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3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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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 2017 〕 37 号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 国家税务局 、 地方税务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 13% 的增值税税率。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11% :
农产品 ( 含粮食 ) 、 自来水 、 暖气 、 石油液化气 、 天然气 、 食用植物油 、 冷
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 、
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 1。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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