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应对
2021 年 9 月 15 日
李乐敏 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副会长
浙江省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
以钢筋为例:在西本新干线搜索, 2000 年至今的钢材现货价格数据
2008 年最高 6000 元
/吨, 2015 年最低跌到
2000 元 /吨,今年又到过
6000 多元 /吨。
多长时间段内涨跌幅
多大算 “ 异常波动 ” ?
猛涨的时候,承包商
主张调增。 猛跌的时候
,发包人可否主张调减
?
争议: 多长时间段内,涨跌幅多大才算 “ 异常波动 ” ?
意见 1 :是否属于异常,应借鉴各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价格变动幅度。
中立看法:指导意见不是必须执行的行政命令,更不可作为司法裁判依据。但,可以用来参照
解决争议。
意见 2 :是否属于异常, 应考虑涨价的幅度,是否把承包商的利润和风险费用都耗尽了 。否则失
去对施工单位的保护和激励,影响社会稳定。
反对意见:如果材料猛跌,承包商是否应该调减?只许承包商只能赚钱,不许承包商亏本?
要培育能充分考虑并适应市场动荡,风控能力强、契约精神强的承包商去适应市场。行政指导
价,过分的干预保护,计划经济的模式培育不出来。
注:其实,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 JCT 、 ICE 、 FIDIC 中均有材料价格调整条款,指导承包商和业主如何合理
分配风险,一旦约定风险分配规则,则应严格遵守。
争议: “ 异常波动 ” 可否适用《民法典》情势变更的规则 ?
意见 1:长期看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上涨为一个逐步
演变的过程,材料价格上涨是大概率事件,并非难以预料。
在材料市场价格的演变过程中,参与市场竞争的市场主体应当
对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
特别是钢材等材料市场属性活跃,在一定周期内,总是
存在几次猛涨猛跌。承包商对 猛涨猛跌 应有预见并作出
合理应对。
意见 2: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程度,即便投标价中报了风险费,现实也仅仅允许施工企业把规律性价格波动
、季节性、通胀因素考虑进去。
不能苛求施工企业把价格异常波动( 猛涨猛跌 )考虑到风险费里,否则施工企业很难接到工程。
承包商主张调价的两种方式
1 、依据 ” 情势变更 “ 规定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2 、以合同中 “ 不可调价的条款 ” 显失 公平,行使撤销权,撤销该条款。
民法中的显失公平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是双方的权利义务显著
失衡。主观要件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定能力等情形而与对方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 处于危困状态、
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予以撤销。
“ 情势变更 ” 规则的历史沿革
1981 年《经济合同法》第 27 条第 4款: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 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
行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1993 年,最高院在《关于印发〈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 通知》(法发〔 1993 〕第 8号):由于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 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按 原合
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更的原则变 更或解除合同。
1998 年《合同法(草案)》第 77 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但 1999 年《合同法》并未纳入该制度。
2009 年《〈合同法〉解释(二)》(已失效)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
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
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
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 情势变更 ” 的历史沿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 无法预
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 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
对方 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情势变更 ” 的理解
民法典第 533 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第 533 条吸收了《 〈合同法〉解释(二) 》第 26
条的规定,对情势变更制度进行了规定。本条规定与《 〈合同法〉解释(二) 》第 26 条的规定主要存在四点不同:
一、 不再将不可抗力排除在情势变更
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应对.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