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文件汇编(江西)
目 录
赣建价〔 2016 〕 3号 ................................................................................................................ 1
赣建价发〔 2016 〕 9号 ......................................................................................................... 12
赣人防发〔 2016 〕 36 号 ....................................................................................................... 39
赣建价〔 2017 〕 7号 ............................................................................................................. 48
赣市建字〔 2018 〕 13 号 .......................................................................................................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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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建价〔 2016 〕 3 号
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全省建设工程
现行计价规则和依据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 ( 市 ) 建设局 ( 建委 )、 房管局 、 城管局 ( 委 )、 园林局 、
水务局,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 , 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 以下简称 “ 营改
增 ”)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工作需要,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
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 〕 36 号)以及住房城乡建
设部办公厅 《 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 建
办标〔 2016 〕 4 号)等文件要求,我厅结合江西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体系
的实际情况 , 按照 “ 价税分离 ” 的原则 , 在测算的基础上形成了 《 江西省建筑业
营改增后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办法 》 (试行 )( 以下简称办法 , 详见
附件 ),现印发并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试行。为稳步推进我省建
筑业的营改增工作 ,确保全省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科学有序地进
行,现就执行《办法》和做好有关营改增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2016]3 6
号文中有关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做好我省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新老建设
工程项目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的衔接工作。
二 、 本 《 办法 》 适用于建筑业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进行工程建设新项目
的工程计价。工程新项目系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 在
2016 年 5月 1 日 ( 含 ) 以后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或未取得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 》 的 ,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5 月 1 日 ( 含 ) 以后的建
筑工程项目 。建筑工程老项目和其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可参照我省营改增
前的计价规则和依据以及财税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 、根据工程计价中附加税费的价内税性质和特点 ,我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
规则和依据的调整中将附加税纳入企业管理费中。
四、本《办法》实施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要根据调整后的计价规则 ,
对 《 江西省造价信息 》 中现行发布的工程计价价格信息进行及时调整 , 以满足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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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工程计价配套工作的需要。
五 、 相关工程计价软件公司应按照本 《 办法 》 所规定的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
规则和依据调整要求 ,要及时完成对全省建筑业行业各自用户现行所使用的工程
计价软件的调整和升级工作 ,满足全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工作的需求 ,积极做
好对广大用户的使用指导服务和专业培训工作。
六 、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在全省建筑业实施
营改增后 ,加强对工程造价和企业税收变化情况的动态跟踪工作 ,及时发现和解
决全省行业营改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 ,若有意见和建议 ,请及时反馈至江西省建设工程
造价管理局。
特此通知。
附件 :江西省建筑业营改增后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办法 ( 试行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 年 4月 26 日
附件:
江西省建筑业营改增后现行建设工程计价
规则和依据调整办法(试行)
为满足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工程计价工作的需要 ,保障建筑业 “ 营改增 ”
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 、 平稳实施 , 根据国家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全
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 〕 36 号 )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办公厅 《 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 建
办标 [2016]4 号 )的规定 ,结合我省具体情况 ,本着遵守规定 、简明适用的原则 ,
制订本办法。具体如下 :
一、调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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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增值税 “ 价税分离 ”的税制要求和维持营改增前后建设工程项目费用水
平基本不变的思路 , 对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基价 、 取费标准 、 计费程序基
本不作调整 , 对包含在材料费 、 机械费 、 总价措施费和企业管理费中可抵扣的进
项税额从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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