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内容及费用标准的通知
沪建市管〔
2011
〕
18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教
〔
2011
〕
10
号)的精神,本市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该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
2%
。为此,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中税金亦作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税金内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市区
3.48%;
县镇
3.41%;
其他
3.28%
。
本通知适用于在本市缴纳建筑类营业税的施工企业。凡不在本市缴纳建筑类营业税的施工企业仍按原税率计算。
本通知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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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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