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税金费率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0
〕
2
号)已于
2010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例由
1%
调整至
2%
。经测算,现将现行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
2008
年颁发的《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以及
2009
年颁发的《河北省房屋修缮工程费用标准》、《河北省园林绿化工程费用标准》、《河北省仿古建筑工程费用标准》)中的税金费率调整如下:
工程所在地在市区的执行
3.48%
;
工程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执行
3.41%
;
工程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执行
3.28%
。
本通知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2010
年
9
月
1
日以前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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