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交通知[2008]134号
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JTGB06-2007
)的通知
各市、县(区)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
2007
年第
33
号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JTGB06
—
2007
)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
JTG/TB06-01
—
2007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JTG/TB06-02
—
2007
)《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JTG/TB06-03
—
2007
)的公告通知精神(以下简称《新编制办法》),结合我区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有关规定和测算,我区公路建设项目采用统一的人工费单价,人工费单价为
45.10
元
/
工日,人工费单价标准仅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今后将根据国家人工工资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并发布。
二、根据我区有关文件规定,间接费中的
规
费费率标准为
38.2
%,其中:养老保险费
20%
,失业保险费
2%
,医疗保险费
6.7%
,住房公积金
8.5%
,工伤保险费
1%
。
规
费费率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三、其他工程费、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均按《新编制办法》费率执行。但我区地域内有毛乌素沙漠和腾格里沙漠,路线如需穿过这两个风沙地区时,由工程勘察设计人员根据覆盖度确定风沙区划。当部分路线穿过风沙区时,应根据路线长度按《新编制办法》规定折算费率。
四、农村公路不计冬季施工增加费和职工取暖补贴,并将临时设施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新编制办法》规定的取费标准乘
0.6
系数。
五、编制投资估算时,人工费单价暂不执行此规定。
六、公路工程造价编制软件是编制概算预算的重要工具,其质量高低影响计算结果的正确性,故要求进入我区公路工程建设市场造价编制软件,必须通过交通部公路司组织的测评。
七、从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我区所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均应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原宁交发
[1998]044
号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原宁交通知
[2005]183
号《关于执行交通部〈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同时废止。
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执行过程中若有建议请函告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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