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41
河南省 地方标准
DB 41/T 689 —2011
汽车客运站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2011 - 11 - 14 发布 2012 - 01 - 14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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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41/T 689—201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标准由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 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建刚、范平安、韩建平、赵伟刚、刘新兵、于领、杨健。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张万民、郭华杰、丁文军、赵伟、厉宁、李志民、丁玮、康建国、牛少伟、刘
正勤、康大生、梅红秀、王金玲、王新凯、刘志亮、孟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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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客运站 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能力、扑救 初
起火灾 能力、组织疏散逃生 能力、消防宣传 教育能力和自我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行政辖区内按 JT/T 200-2004规定划分 的三级及其以上汽车客运站的消防安
全管理 。其他汽车客运站 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907 -1986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JT/T 200- 2004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DB 41/T 627-20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三会三化”建设规范
公安部第61 号令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 5907 -1986界定的 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站房
车站内候车、售票、行包、业务和驻站办公等主要建筑用房的总称。
3.2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3
消防安全责任人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3.4
消防安全管理人
单位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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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单位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保安、专职
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等。
4 一般要求
4.1 新建、改建、扩建或进行内部装修的汽车客运站及其附属建筑,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
审核、验收或备案。 依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需要 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 ,应经消防安
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2 汽车客运站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并严 格按照GA 654和《机关、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消防
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4.3 汽车客运站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并应在管理层确定一名
成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落实本单位的消
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报当地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4.4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在 依法订立的 合同中应明确各方 的消防安全责任,
并应在各自使用、管理范围内依法 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5 汽车客运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下列 消防安全制度:
a)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b)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c) 消防安全教育、 培训制度;
d)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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