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41
河南省 地方标准
DB 41/T 692 —2011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2011 - 11 - 14 发布 2012 - 01 - 14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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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41/T 692—201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刚、范平安、韩建平、赵伟刚、邢柯枫、温宏民、刘志亮。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张万民、郭华杰、贠怀宾、张宏涛、刘新兵、李志民、丁玮、康建国、牛少伟、
刘正勤、康大生、梅红秀、王金玲、王新凯、于领、孟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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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41/T 69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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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消防安全 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
组织疏散逃生、消防宣传 教育和自我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 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 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907 -1986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DB 41/T 627-20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三会三化”建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5907 -1986界定的 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文物建筑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保留有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的古文化遗址、石刻、石窟寺、古墓葬等;
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
史迹、代表性建筑;保留有文物建筑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保管、陈列各类文物的博物馆、纪念馆等重要
建筑。
3.2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 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3
消防安全责任人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3.4
消防安全管理人
单位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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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41/T 69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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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单位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保安、专职
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等。
4 一般要求
4.1 文物建筑 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应在管理层明确 一名成员为消防
安全管理人,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
安全责任制, 依法履行各自 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备案。
4.2 修缮文物建筑 应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合格后方可动工或投入使用。 文
物建筑单位需要改扩建的,应重新申请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
4.3 文物建筑 管理、使用 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下列消防安全制度:
a)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b)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c)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
d)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
e) 消防( 控制室 )值班制度 ;
f)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g) 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h)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i)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j) 消防安全联防制度;
k) 消防安全工 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l)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
4.4 文物建筑 管理、使用单位 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 自动消防设施操作规程;
b) 电气线路、设备
DB41_T 692-2011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河南).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