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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实施细则(2020 年版)
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规范超
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的抗震设防质量,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
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
规定》(建设部令第 111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
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 333 号)等法规、规章
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超限高层建筑
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
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
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
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具体范围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
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 号)执行。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超限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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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和有关国家级开发区、自贸试验区济
南片区及烟台片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
设防专项审查部门”)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
域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
第五条 新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
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向工程所在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
项审查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改建既有高层建筑工程结构不规则性、屋盖工程符合《超限
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 号)
规定的,应当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扩建既有高层建筑工程符
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
67 号)规定的,应当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设单位对已审查
通过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影响工程抗震性
能的,应当重新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按照《超
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
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第七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部门自接到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应当
在 12 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专家组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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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八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组应当
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据建筑工程特点从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
防审查专家委员会邀请专家组成专家组,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
况,从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邀请专
家;
(二)专家组由不少于 5 人的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且总人数
为单数;
(三)专家组组长由资深专家担任。
第九条 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
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邀请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主要议程:
(一)宣布专家组成员和组长名单;
(二)专家组组长主持审查,听取勘察设计单位的汇报;
(三)专家组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必要的质询,经研究讨论
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四)专家组向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宣读并解释专项审
查意见。
第十一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按照《超限
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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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开展技术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符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
2020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2020年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