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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2020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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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附件 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实施细则(2020 年版) 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规范超 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的抗震设防质量,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 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 规定》(建设部令第 111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 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 333 号)等法规、规章 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超限高层建筑 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 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 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 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具体范围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 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 号)执行。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超限高层建筑 3 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和有关国家级开发区、自贸试验区济 南片区及烟台片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 设防专项审查部门”)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 域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 第五条 新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 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向工程所在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 项审查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改建既有高层建筑工程结构不规则性、屋盖工程符合《超限 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 号) 规定的,应当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扩建既有高层建筑工程符 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 67 号)规定的,应当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设单位对已审查 通过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影响工程抗震性 能的,应当重新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按照《超 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 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第七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部门自接到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应当 在 12 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专家组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并将 4 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八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组应当 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据建筑工程特点从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 防审查专家委员会邀请专家组成专家组,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 况,从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邀请专 家; (二)专家组由不少于 5 人的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且总人数 为单数; (三)专家组组长由资深专家担任。 第九条 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 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邀请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主要议程: (一)宣布专家组成员和组长名单; (二)专家组组长主持审查,听取勘察设计单位的汇报; (三)专家组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必要的质询,经研究讨论 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四)专家组向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宣读并解释专项审 查意见。 第十一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按照《超限 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 号) 5 要求开展技术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符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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