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规发〔2018〕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6〕27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要求,以全面深化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动力,以促进建筑行业发展壮大、提升质量安全水平为突破,进一步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完善工程监管和组织方式,深入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二、扶持行业做大做强
(一)培育发展龙头骨干企业。引导和鼓励区内骨干建筑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支持建筑业企业与大型房地产企业战略合作,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条,增强融资能力,着力打造宁夏建筑业“龙头”企业。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扶持政策,选择建筑骨干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力争到2020年,建筑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保持在12%左右,培育建筑总产值30亿元以上企业5家,10亿元以上企业20家,新增一级资质企业10家左右。(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地税局、金融工作局,宁夏国税局)
(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建筑业企业创新经营管理方式,探索建设与投资一体化运行模式,从建造建筑产品向经营建筑产品转变,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互动、生产经营与资本经营一体化道路。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承包公司,引导二、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向特色专业承包方向发展。支持大型建筑机械、外脚手架、模板等设备材料租赁、安拆、维护一体化,规范发展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钢筋集中加工配送企业。鼓励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延伸产业链,为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实施“走出去”战略。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拓宽服务渠道,围绕“一带一路”建设,通过举办大型推介活动等形式,为我区建筑业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为开拓区(境)外市场提供有力支撑。建立建筑业企业区(境)外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发布经济技术合作信息,引导企业寻求商机,并跟踪帮助企业解决在区(境)外承包工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自治区商务部门要会同公安、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对赴境外发展的建筑业企业简化手续、提供便利;金融机构要加大建筑企业境外承接工程业务政策性信用保险支持力度,降低企业收汇和融资风险;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企业承接境外工程项目前期费用、对外投资合作保险费和境外安全保障费用补助及贷款贴息等方面的资金扶持。(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金融工作局,宁夏通信管理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保监局)
三、优化发展环境
(四)深化简政放权改革。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网上办事大厅建设,试行建设工程企业和个人电子资质资格证书,积极推行“不见面、马上办”行政审批模式。对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企业合并重组的,整合后的企业继承原有企业全部资质。支持区外进宁建筑企业“本土化”发展,对在我区设立独立法人公司或与区内企业“联姻”参股的,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落实有关优惠政策,给予适当奖励。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资质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工程担保及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编办,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宁夏通信管理局、宁夏保监局)
(五)进一步简化招投标程序。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推行电子招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2018年底前实现电子化、无纸化招投标。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宁夏通信管理局)
(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格规范各类涉企收费,大力推进政府投资工程欠款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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