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建筑材料 价格急剧 上涨 交通行业
施工企业调 差的法律 分析
杨建 虎 - 公路造价实战讲师
目 录
二、国家法律、法规分析
三、规范、部门规章分析
四、省级政策分析
五、结语
一、前言
2021 年,美元超发,国际钢材等建筑材料大幅涨价。
施工单位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内,材料涨价不调差。
施工单位将面临巨额亏损,或者合同违约。如何解决?
不要慌,解决方案在后面。
承建 方和建设方是合同关系。所以要
看国家法律对合同的约定。
一、 1999 年 3月 15 日通过了合
同法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
利和义务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
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
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
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
式条款。
二、 2009 年 2月 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
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
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三、 2021 年 1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执行
交通部发 2008.66 号文,明
确各省要成材料调差
二、国家法律、法规分析
民法总则
第六条:民事主
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公平原
则,合理确定各
方的权利和义务。
沪府令 50 号
第五条:“当事人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确定各方的权利和
义务”;第五十四
条:“下列合同,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
裁机构变更或者撤
销:(一)因重大
误 解 订 立 的 ; ( 二 )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
公平的。”
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若干问题
解释(二) 》 第二十六条规定,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
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
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
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
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
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
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
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
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
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
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合
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
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
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沪府令 50 号
中国经济审判
工作会谈纪要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须满足
以下条件:( 1)须有情势
变更之事实;( 2)情势变
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履行终止之前;( 3)情势
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
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
( 4)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
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㈠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具
体
条
文
二、国家法律、法规分析
相关法律明确了在司法活动中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并为材料价格波动能否调整原固定合同价格这一法律问题以
立法的形式作出了肯定的回答。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
济形势等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
事人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
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
新协商,这种行为本身是体现 《 民法总则 》 和 《 合同法 》 中
“公平”的原则。
民法
总则
合同
法
中国经济
审判工作
会谈纪要
㈡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分
析
二、国家法律、法规分析
建筑施工企业与业主在合同中
的权利义务对等 。
材料价格因国家相关政策原因
异常上涨,承包商无法预计。
合同
签订
合同
履行
业主合同条款中未对部分材料
(主要为地材)价格变化约定
调差条款,或约定的部分材料
(主要为地材)价格上涨由承
包人承担的条款,显失公平。
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导致严重的
不公平,建筑企业会因继续施工
而亏损,而业主将享受在签订合
同时无法预料的额外利益,违反
了法律约定的公平原则。
㈡ 相关法律、法规分析
二、国家法律、法规分析
由于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而产生了显失公平,不符 《 民法总则 》 和
《 合同法 》 的“公平”原则,适用于 《 中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谈纪要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若干问题解释
(二) 》 的情势变更,属于可变更或解除的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为解
决建筑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频繁出现的、由于人工、材料价格异常波
动而导
课件关于建筑工程材料价格急剧上涨寻求调差法律分析与研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