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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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补充规定是依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7年10月19日发布(简称2007编办)结合青海省实际情况制定。
二、本补充规定只适用于青海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新改建项目概预算的编制和管理。
三、本补充规定由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四、本补充规定的具体内容
(一)直接工程费
1、人工费:生产工人每工日人工费依照《2007编办》规定的公式和内容计算后。青海省各地区每工日人工费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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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市、州、县名称
日工资标准(元)
1
西宁市区、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乐都县、民和县、平安县、互助县、循化县
65
2
化隆县、贵德县、共和县、尖扎县、同仁县、海晏县、门源县
70
3
同德县、贵南县、兴海县、祁连县、刚察县、德令哈市、乌兰县、都兰县
75
4
泽库县、河南县、天峻县、大柴旦行委、格尔木市、冷湖行委
80
5
茫崖行委、玛沁县、班玛县、久治县、甘德县、达日县、玛多县、杂多县、称多县、治多县、囊谦县、玉树县、曲麻莱县
85
6
唐古拉山镇
89
根据《2007编办》规定,各地区公路工程生产工人每工日人工费标准应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执行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2、材料费:外购材料的原价、运价执行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每季度“青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发布的指导价。
3、机械使用费: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时,考虑高寒边远地区维修工资、配件材料等价差的影响因素,第一类费用即不变费用采用1.1的系数进行调整。
(二)其他工程费
1、沿海地区工程施工增加费不计。
2、工
地转移费计算时,转移距离均按西宁至工地的里程计算。
(三)间接费
1、规费: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费用: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根据青海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为:20%、2%、10%、1%、1%、11%合计为45%。“五险一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及时调整。
2、主副食运费补贴计算时,其综合里程计算当中的粮食、蔬菜、燃料运距从离工地最近的州、地、市、县计算,水采用全线的平均运距计算。
(四)设备购置费、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根据项目养护管理的实际需要,列出计划购置设备工器具及生产家具的清单(包括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
(五)二级及以下公路养护工区房按每30公里1处,主建筑面积每处600平方米计列。
(六)设计文件审查费执行《2007编办》费率,但需按项目执行情况支付费用,其中预可、工可研阶段为20%,初步设计阶段为30%,技术和施工图设计阶段为45%,变更设计和调概阶段为5%。
(七)公路交工前养护费的平均养护月数为6个月。
(八)其它事项
1、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均按《2007编办》执行。
2、概算、预算均由有资格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编制、审核人员必须持有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加盖执业(从业)资格印章。
3、设计单位交付设计文件时,必须同时交付概算、预算编制基础数据电子版。
4、在编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时,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五、本补充规定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原《青海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青交计字[1998]122号)、“关于《青海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部分内容修改的通知”(青交公[2001]421号)、《关于调整青海省公路工程概(预)算人工工资标准的通知》(青交公[2004]581号)、“关于执行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的通知”(青交公[2006]11号)四个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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