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2021版)
一、基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2021版)》(以下简
称“计算细则”)适用于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结构(钢-混
凝土组合结构)、装配式木结构等民用建筑装配率计算(工业建
筑可参照执行)。
(二)一般规定
1.装配率是指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
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是我币
评价装配式建筑的唯一定量指标。
2.装配率计算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计算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
(2)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
建筑进行计算;
(3)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3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
平方米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计算单元;
(4)单体建筑各结构单元存在不同结构体系(类型)时,可
按单一结构体系(类型)计算出各结构单元的装配率,再根据各
结构单元地上建筑面积加权平均。其中,各结构单元应同时满足
装配式建筑各评价项的最低分值要求。
3.单体建筑装配率计算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体建筑存在多个室外地坪标高的,取标高较低的室外
1
地坪以上部分,单体建筑有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取地下室、半
地下室顶板标高以上部分,单体建筑无地下室的,取室外地坪以
上部分,山地建筑结构取吊脚结构首层以上部分,掉层结构取上
接地层以上部分;
(2)屋面层及其以上的楼梯间、电梯机房、设备间等辅助房
间可不列入计算范围;
(3)装配式混凝土建筑主体结构计算范围可相应扣除《装配
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2016第5.1.7条,《装配式
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第6.1.8、6.1.9、8.1.4条规定宜
现浇的部位。
4.当采用未包含在《计算细则》规定范围内的装配式建筑新技
术、新工艺时,可由市住房城乡建委组织专家论证确定指标要求、
计算方式和计算分值。
(三)满足下列要求时方可评价为装配式建筑
1.主体结构部分的计算分值不低于20分;
2.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计算分值不低于10分;
3.采用全装修(5层及5层以下的居住建筑除外);
4.装配率不低于50%。
二、装配率计算
1.装配率应根据表1中计算分值按下式计算,其中91~Qs按表
1取值:
100-Qs
式中:P一装配率;
Q1主体结构指标实际得分值;
Q2一围护墙和内隔墙指标实际得分值;
Q一装修和设备管线指标实际得分值;
2
Q4—信息化应用指标实际得分值;
Q5计算项目中缺少的计算项分值总和。
表1装配式建筑计分表
指标要求
计算分值
最低
项目
分值
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竖向
15%≤比例≤75%
10~25
构件采用预制构件
楼板、楼梯、阳台板、空调板等水平
70%≤比例≤80%
5~10
构件采用预制构件
采用预制梁
30%≤比例≤50%
3~5
主体结
构(45
20
系统采用高精度模板施工工艺
分)
70%≤比例≤100%
5~10
预制构件采用标准化构件
70%≤比例≤90%
2~4
采用成型钢筋加工配送一体化
比例≥80%
1
采用具有自保温功能的薄
比例=100%
3
砌工艺墙体
采用高精度模板施工工艺
比例=100%
4
非承重
的全现浇外墙
围护墙
采用预制围护墙
比例≥50%
5
围护墙
(五选
预制围护墙与保温、隔热
和内隔
比例≥50%
7
一体化
墙(20
预制围护墙与保温、隔热、
10
分)
装饰一体化
比例≥50%
10
采用预制内隔墙
比例≥50%
3
内隔墙
(三选
预制内隔墙与管线一体化
50%≤比例≤80%
5~7
一)
预制内隔墙与管线、装修
50%≤比例≤80%
一体化
7~10
居住
建筑
全装修
6
9
全装修
装修和
(三选
公共
全装修
9
设备管
)
建筑
仅公区和确定使用
3
线(30
3
功能的区域装修
分)
干式工
采用架空、干铺或薄贴工艺
比例≥70%
2
法楼地
采用模块化保温隔声功能
模块化保温隔声
面(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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