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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程材料价格急剧上涨寻求调差法律分析与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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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材料 价格急剧上涨 寻求 调差 的 法律 分析与 研究 2017年8月28日环境保护部联合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六省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巡查工作>》[环监(2017)113号]的通知 。 京津冀地区联合开展大气污染治理2018年6月7日,国家下发了《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方案》,将重点 改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等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 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 工作。6月19日,水利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从6月20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7月7日,水利部办公厅下发了《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知》,从7月20日起,用1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对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一系列 国家 环保 政策的变化,导致公司 在 建项目建设成本急剧增加,尤其为 主要 材料价格急剧上涨 , 现 从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搜集研究相关条款 ,以寻求 与 业主进一步谈判依据 : 一、 国家法律 层面 1、相关法律 法规 具体条文: (1) 《民法 总 则》 第六条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 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2) 《合同法》 第五条 : “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 方的权利和义务 ” ; 第五十四条 :“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 (3) 1993年《 中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谈纪要》 (1993年5月6日法发[1993]8号文)指出: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须满足以下条件:(1)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3)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4)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解释(二) 》 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 2、 法律分析及应对措施: (1)法律分析: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 , 明确了在司法活动中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为材料价格波动能否调整原固定合同价格这一法律 问题以立法的形式作出了肯定的回答 。 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 , 这种行为本身是 体现 《 民法 总 则 》 和 《 合同法 》 中“ 公平 ”的 原则 。 今年以来, 在建项目 材料价格在全国范围内急剧上涨,直接和间接原因 均有国家相关政策引起,作为有经验承包商无法预计 , 而业主合同条款中未对 部分 材料 (主要为地材) 价格变化约定调差条款,或约定的部分材料 (主要为地材) 价格上涨 由承包人承担 的 条款 ,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建筑施工企业与业主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但在市场建材价格 异常 上涨的现实情况下,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导致严重的不公平,建筑 企业 会 因继续施工而亏损,而业主将享受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料的额外利益,违反了法律确定的公平原则 。 由于 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 而产生了 显失公平 , 不符 《 民法 总 则 》 和 《 合同法 》 的 “ 公平 ” 原则 ,适用于 《中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谈纪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 的情势变更,属于可变更或解除的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为解决建筑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频繁出现的、由 于人工、材料价格异常波动而导致的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律条款 ,施工企业在遇到人工、材料价格大幅度异动时,可以根据“情事变更”原则,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 (2)应对措施: 若 争取 按照情 势变更原则来达材料调差的目标, 相关项目 须 搜集 建设期间材料费急剧上涨已经达到了异常的程度 的证明资料 ,证明 超出了 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预见 的范围。 项目 需 加强 搜集 国家相关政策和各省市 地方以及 业主 、监理 下发 的有关直接或间接影响材料价格的 文件 和指令 ,并收集材料上涨证据 ,以便与业主协商、谈判做 充分 准备。 如果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人工费、材料价格上涨不得调整的前提下, 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后 合同还要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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