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海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阳原臻龙电力设
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 ?? 号 ( 2019 )冀 0727 民初 929 号
发布日期 2020 -10 -09 浏览次数 240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2019 )冀 0727 民初 929 号
原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溧阳经济开发区北山工业园光武
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吕永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杰,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海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德水北路
56 号正黄 ?金域国际 7栋 7号。
法定代表人:雷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花,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江,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原臻龙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揣骨疃村
东街 2排 10 号。
法定代表人:刘艳霞,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溧阳公司)诉被告四川中海创联
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中海公司)、阳原 臻龙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阳原臻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立案后,被告四川中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认
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做出了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被告四川中海公司
对该裁定书不服,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家口市中级
人民法院 经审查认为我院有管辖权,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了原
裁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杰,被告四川中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
素花、武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原臻龙公司经合法传唤 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
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溧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四川中海公司立即向原告支
付工程款人民币 611.2968 万元及利息(自 2018 年 8月 27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
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2. 判令被告阳原臻龙
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四川中海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本
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11 月 14 日,原告与被告四川
中海公司签订《阳原臻龙一期 20MWP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四
川中海公司将其承接的被告 阳原臻龙公司的阳原臻龙一期 20MWP 项目建筑工程
和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价款为 1540.2 万元。另,合同对承包范围、
施工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等作了相应的约定。 2016 年 11 月 14
日,原告与被告四川中海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为满足太阳能地
面电站项目(即阳原臻龙一期 20MWP 项目)的材料需求,由原告负责物资材料的
采购和供应,合同价款为 559.7837 万元。 2017 年 7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四川
中海创联公司签订《阳原臻龙一期 20MWP 建筑安装工程增补合同》,合同约定为
便于税票税率统一 和工程延期,双方同意将原合同施工工期 2016 年 11 月 5日至
2017 年 6月 30 日顺延至 2017 年 9月 30 日,工期顺延合同的固定包干总价为
100 万元。若工期顺延合同期满后还需继续顺延的,按照每月增加 10 万元固定
包干价顺延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同时、双方同意将《物资采购合同》变更
为《阳原臻龙一期 20MWP 建筑安装工程增补合同》,原《物资采购合同》总价由
559.7837 万元调整为 531.0768 万元。 2017 年 9月,原告与被告四川中海创联公
司签订《阳原臻龙一期 20MWP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 将阳
原臻龙项目光伏阵列区采用压块方式安装的组件区域内原有单眼压块更换为双
眼压块,同时将发生位移的组件恢复到图纸和技术较低的安装位置。补充协议的
固定包干总价为 70 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完成了施
工任务,工期实际顺延至 2017 年 12 月 30 日。 2018 年 6月 28 日,阳原臻龙一
期 20MWP 项目发电系统与国家电网并网,正式投入使用。 2018 年 8月 26 日,原
告将阳原臻龙一期 20MWP 项目的全部工程资料移交给了被告阳原臻龙公司。阳原
臻龙一期 20MWP 项 目 除 增 补 和 变 更 工 程 外 , 合 同 总 价 共 为 2271.296 8 万元
( 1540.22 万元 +531.0768 万元 +130 万元( 100 万元 +30 万元) +70 万元)。被告
四川中海创联公司在 2017 年 4月至 2019 年 1月期间共计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1660
万元,尚有人民币 611.2968 万元未予支付。庭审中,原告主张变更利息的计算
方式:利息以欠付工程款 611.2968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8月 27 日起至 2019 年
8月 19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月 20 日起至
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
行计算。
被告四川
法院关于税率调整的答复 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海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判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