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2019修订版)
前言
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说明我国在 1976 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房屋从 6 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
根据建设部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要求,依据 地震局修编的灾区地震动参数的第 1 号修改单, 相应变更了灾区的设防烈度,并 拟增加部分条文的修订, 合计改动 28 ~29 条,其内容统计如下:
1. 灾区设防烈度变更,涉及四川、陕西、甘肃,共 3 条。
2. 材料性能按产品标准修改, 2 条,其中有强制性条文 1 条。
3. 强制性条文 15 条。原有条文的文字调整 6 条,主要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删去关于隔震、减震适用范围限制的规定 1 条;新增涉及结构构件基本要求、预制装配式楼盖、山区场地、非结构构件、楼梯间、专门的施工要求 8 条。
4. 其他修改 8 ~9 条,涉及坡地、单跨框架、土木石民居构造措施,以及楼梯参与整体计算等。
本报批稿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3.1.1 所有 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 确定其 抗震设防类别。
3.1.2 ( 删除 )
3.1.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 的要求。
[ 修订说明 ]
划分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并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是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对策之一。
本规范 2019 年版 3.1.1 条 ~3.1.3 条 的内容已经由分类标准 GB50223 予以规定,本次修订可直接引用,不再重复规定。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对 危险地段 ,严禁 建造甲、乙 类的建筑,不应建造 丙类的建筑。
[ 修订说明 ]
本次修订,对在危险地段建造房屋建筑的要求,作了局部的调整。
3.3.5
山区建筑场地和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山区建筑场地应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和使用要求,因地制宜设置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边坡工程;边坡应避免深挖高填,坡高大且稳定性差的边坡应采用后仰放坡或分阶放坡。
2
建筑基础与土质、强风化岩质边坡的边缘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其值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的高低确定,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震时地基基础破坏。
[ 修订说明 ] :
本条是新增的,针对山区房屋选址和地基基础设计,提出明确的抗震要求。
3.4.1 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
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 ;特别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
;
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方案。
[ 修订说明 ] :
本次修订,对建筑方案的各种不规则性,分别给出处理对策,以提高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的协调性。
3.5.4 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体结构应按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构造柱、芯柱,或采用配筋砌体等。
2 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控制截面尺寸和纵向受力钢筋与箍筋 的设置 , 防止 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的压溃先于钢筋的屈服、钢筋的锚固先于构件破坏。
3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配有足够的非预应力钢筋。
4 钢结构构件应避免局部失稳或整个构件失稳。
5 多、高层的混凝土楼、屋盖宜 优先 采用现浇混凝土板。当采用 混凝土预制装配式楼、屋盖 时 ,应从楼盖体系和构造上采取措施确保各预制板之间连接的整体性。
[ 修订说明 ]
本条 针对预制混凝土板在强烈地震中容易脱落导致人员伤亡的震害, 增加了 推荐采用现浇楼、屋盖,特别强调 装配式楼、屋盖需加强整体性的基本要求。
3.6.6 利用计算机进行结构抗震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工作状况; 计算中应考虑楼梯构件的影响 。
2 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阐明其特殊处理的内容和依据。
3 复杂结构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应采用不少于两个的不同力学模型,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
4 所有计算机计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
[ 修订说明 ]
本次修订,考虑到楼梯的梯板等具有斜撑的受力状态,对结构的整体刚度有较明显的影响。建议在结构计算中予以适当考虑。
3.7.3 附着于楼、屋面结构上的非结构构件, 以及楼梯间的非承重墙体, 应采取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或锚固等避免地震时倒塌伤人或砸坏重要设备的措施。
[ 修订说明 ]
本条新增疏散通道的楼梯间墙体的抗震安全性要求,提高对生命的保护。
3.7.4 框架结构的 围护墙和隔墙,应考虑 其设置 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 修订说明 ]
本条新增为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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