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
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
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9
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
版)》(建质规(2022)2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
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
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
程基坑、隧道施工塌防范导则的通知》(建办质(2021)42
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指南的通知》(建办质(2021)4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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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
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
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第四条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
城乡建委”)负责全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由重庆
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安管总站”)负责
具体实施。
市安管总站负责市管工程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按照
《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
(渝建质安(2020】57号)要求对专家进行管理,建立全市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危大工程
管理系统”)。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
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实施。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
质、水文地质、工程周边环境以及施工现场、毗邻区域地下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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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建(构)筑物现状等资料,并办理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等单位的书面移交手续。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可能造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的地质条件,如岩
溶、地下暗河(涌)、软弱岩土、高回填土层、渗水段、煤层瓦斯
穿越段等,以及所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
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
要时进行专项设计。设计交底时,设计单位应向建设、施工、监
理等单位作出特别说明。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
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
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
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
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
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全过程管理
第十条危大工程应实施全过程管理。管理流程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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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22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