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与工程结算审核的区别
作者:杨建虎公路造价
一、两者依据不同
竣工决算审计依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发《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要求》进行,基建审计内容为
(1)
竣工决算编制依据;
(2)
项目建设及概
(
预
)
算执行情况;
(3)
建设成本:
(4)
交付使用资产;
(5)
尾工工程;
(6)
结余资金;
(7)
基建收入:
(8)
投资包干结余;
(9)
投资效益评价等。
审计的资料主要由建设单位编制,在审计过程中主要根据国家的审计法和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主要审查概
(
预
)
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超支原因,有无隐匿资金;隐瞒或截留基建收入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以投资包干结余名义分基建投资之类的违纪行为等等。
工程造价审核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依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定额、工程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参数、设
计图纸和工程实物量,对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以承包合同为基础,在竣工验收后结合施工变更、工程签证等情况,作出符合施工实际的竣工造价审核结果,它是承发包双方结算的依据,也是工程决算的基础资料和依据;审核的资料主要由施工单位收集整理,经建设单位初审后再提供给审核单位进行审核。
二、两者标的不同
审计以基建项目为标的,包括资金来源、基建计划、前期工程、征用土地、勘察设计、施工实施的一切财务收支;工程造价审核以单位工程为标的,只对单位工程造价的合理性负责。
三、两者从业人员不同
审计与工程造价审核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专业学科,审计以会计师、审计师为主;而工程造价审核以工程经济和工程技术人员为主。目前国家正在实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今后的工程造价审核,将主要以造价工程师为主。
四、两者法律效力不同
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是一种审计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对其它单位不产生连带法律约束力。凡对建设单位投资项目进行的审计结果,对施工单位的造价结算不具有约束力。
工程造价中的工程结算审核,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以承发包双方发生的实物工作量为依据,按照国家属性的工、料、机消耗量标准进行核算,对双方有约束力。其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可作为双方结算的法律依据。
五、两者的目的不同
审计定义为:由独立的机构和人员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本、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的行为。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对公有制投资者资金进行有效的控制,减少投资者滥用职权截留资金,转移资金于小金库,造成建设资金流失,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其职能是一种监督行为,它通常由政府审计机构或政府委托中介机构完成,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工程造价审核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法律手段,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从而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经济效益目的的行为,是确定造价的实施过程和行为,它可以由政府部门委托,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资询机构完成,但不具有强制性,它和委托方,建设方,施工方是平等的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根据项目审计与工程造价审核在依据、标的、目的、法律效力、从业人员等方面是有着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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