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后调整公路工程
建筑安装税率的通知
琼交运综[2011]666号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部、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省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公告》和《海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我省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为此,我省公路工程建筑安装税率做如下调整:
纳税地点在市区(地级市以上)的企业,综合税率调整为:
综合税率(%)=(1/(1-3%-3%*7%-3%*5%)-1)*100=3.48%
2.纳税地点在县城(含县级市)、乡镇的企业,综合税率调整为:
综合税率(%)=(1/(1-3%-3%*5%-3%*5%)-1)*100=3.41%
3.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乡镇的企业,综合税率调整为:
综合税率(%)=(1/(1-3%-3%*1%-3%*5%)-1)*100=3.28%
以上税率调整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后调整公路工程建筑安装税率的通知-琼交运综【2011】666号 .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