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进一
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
建筑企业合法权益,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保
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筑
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和《关于进
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
(2018】9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
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
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
管部门负责全市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建筑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全
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依托“智慧工地”建设,建立完善我市“智慧工地”一一建筑工
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
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
通、共享。
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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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
域内建筑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
求。
第五条实名制管理可以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
(一)核验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二)实施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处理施工现场
劳资纠纷;
(三)参加工伤保险;
(四)查找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第二章实名制管理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实名制管理的相关
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各项措施,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
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
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实名
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
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的上传至市实名制管理平台。
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
基本安全培训,相关数据上传市实名制管理平台后,方可允许其
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八条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
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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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应编制实名制实施方案,建立管理
台账,采集、上传实名制信息;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工资
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按规定在施工现
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
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建筑企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均应承担项目的实名制
管理相应责任,并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是第
一责任人,专(兼)职管理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
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建筑工人应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的实名制
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已
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
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
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
作业。
第三章实名制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
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
重庆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