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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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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 规定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 , 以下简称 《 暂行规定 》 ) 及其配套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建科规 〔 2020 〕 5 号 , 以下简称住建部 《 工作细则 》 ) , 进一步规范本 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 , 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 施 工质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审查 、 消防验收 , 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抽查 ( 以 下统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本细则 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 《 暂行规定 》 第十四条所列的 建设工程。 本细则 所称其他建设工程 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 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 村民自建住宅 、 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 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不 适用本细则。 第 三 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正、 严格、文明、高效和便民利民原则。 - 2 - 第 四 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 全 省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 并负责 符合 《 暂行规定 》 第十七条情形的 特殊建设工程的 特殊消防设计 专家评审组织工作。 设区的市 、 县 ( 市 、 区 ) 人民政府承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 作职责 的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行政审批等部门 ( 以下统称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 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 工作。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审查验收办理事项 、办理要件 、办理流程以及办理结果等信息 。 第 五 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 通过向社会力量购 买服务的方式 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和消防验收(含消防验收备案抽中项目 , 下同)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所需经费列 入 本部门 预 算 。 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 项目参建单位有利害关系。 第六条 提供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 、 现场评定 等 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 ,并 对 出具的意 见或者报告 负责 。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 消防设施检测 、 现场评定 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 ,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论应清晰、明确。 - 3 - 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委托 的技术服务机构 出具的 消防 设计 技术审查 、 消防设施检测 、 现场评定意见或者报告 , 作 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 、验收意见的依 据。 第 七 条 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 “ 双随机、一公开 ” 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第 八 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 要责任 ; 设计 、 施工 、 工程 监理 、 技术服务 等 单位依法对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 、 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 建设 、 设计 、 施工 、 工程 监 理 、 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 施工 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二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 九 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 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 十 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应当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审查 意见一并出具 。 消防设计审 查 验 收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施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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