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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
规定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 , 以下简称 《 暂行规定 》 )
及其配套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建科规
〔 2020 〕 5 号 , 以下简称住建部 《 工作细则 》 ) , 进一步规范本
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 , 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 施
工质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审查 、 消防验收 , 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抽查 ( 以
下统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本细则 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 《 暂行规定 》 第十四条所列的
建设工程。
本细则 所称其他建设工程 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
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 村民自建住宅 、 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
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不 适用本细则。
第 三 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正、
严格、文明、高效和便民利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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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 全 省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 并负责 符合 《 暂行规定 》 第十七条情形的
特殊建设工程的 特殊消防设计 专家评审组织工作。
设区的市 、 县 ( 市 、 区 ) 人民政府承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
作职责 的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行政审批等部门 ( 以下统称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 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 工作。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审查验收办理事项 、办理要件 、办理流程以及办理结果等信息 。
第 五 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 通过向社会力量购
买服务的方式 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和消防验收(含消防验收备案抽中项目 ,
下同)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所需经费列 入 本部门 预 算 。
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
项目参建单位有利害关系。
第六条 提供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 、
现场评定 等 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 ,并 对 出具的意
见或者报告 负责 。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 消防设施检测 、 现场评定
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 ,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论应清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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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委托 的技术服务机构 出具的
消防 设计 技术审查 、 消防设施检测 、 现场评定意见或者报告 , 作
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 、验收意见的依
据。
第 七 条 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 “ 双随机、一公开 ”
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第 八 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
要责任 ; 设计 、 施工 、 工程 监理 、 技术服务 等 单位依法对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 、 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 建设 、 设计 、 施工 、 工程 监
理 、 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 施工
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二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 九 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
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 十 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应当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审查 意见一并出具 。
消防设计审 查 验 收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施 工
2021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