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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老年活动中心建设标准
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the aged activity center
DBXXX/XXXX -2016
2016 -XX -XX 发布 2016 -XX -XX 实施
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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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浙江省是全国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省份,且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为加强
各级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使之能符合我省人口老龄化发展的趋势, 满足老年
人 的文体活动、教育培训、参与社会发展等需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
究,参考国内经济发达地区的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
标准。
本标准共有六章,其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选址与规模,建筑功能,
建筑设计,建筑设备等。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和浙江省民政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
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
资料寄送主编单位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 508 号地
矿科技大楼二楼 ,邮编: 310007 ),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 单位: 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本标准参编单位: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老年活动中心
浙江省台州建筑设计院
浙江绿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鹏 杜蔚明 谢世永 金坤 殷农 刘艳 黄建萍
毛国兵 刘美根 郑海滨 胡亮平 王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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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选址与规模
3.1 选址
3.2 规模
3.3 基地布置
4 建筑功能
5 建筑设计
5.1 一般规定
5.2 文体活动用房
5.3 教育培训用房
5.4 观演展示用房
5.5 辅助服务用房
5.6 后勤管理用房
6 建筑设备
6.1 建筑电气
6.2 给水排水
6.3 暖通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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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规范全省老年活动中心建设,满足 老年人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要,制订
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
1.0.3 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应当遵循安全、实用、经济和美观的要求。
1.0.4 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
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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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老年活动中心 the aged activity center
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文化娱乐活动的有一定规模的专门机构和场所。
2.0.2 社会工作者 social worker
以从事社会工作 为其专业和职业的人员,简称“社工”。
2.0.3 老年社会工作者 the gerontological social worker
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社会工作者。
2.0.4 社工用房 social worker's room
社会工作者开展工作的场所。
2.0.5 老年社会团体 the aged society
依法设立的以老年人服务为主要内容,或以老年人为参与主体的公益性社
会组织,简称“老年社团”。
2.0.6 老年社团用房 the aged society room
老年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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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选址与规模
3.1 选址
3.1.1 老年活动中心的选址应依据城乡规划,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应根据老年人口分布及发展趋势并结合行政区划,合理确定;
2应选择地形平坦、阳光充足,通风良好、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
地段布置,应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3宜选择交通便捷的区域,但应避开公路、城市快速路及交通流量大的交叉
路口;
4应选择具有良好基础设施条件的地段布置;
5 宜与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老年人服务设施等统筹布局,并临近居住区;
6 老年活动中心不应毗邻不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 的场所,应远离污染源、噪
声源及危险品的生产储运用地。
3.2 规模
3.2.1 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规模根据所在行政区域的常住老年人口数分为一
类、二类、三类。
3.2.2 老年活动中心建设规模按表 3.2.2 划分。
表 3.2.2
建设规模 一类 二类 三类
老年人口数(万人) ≥10 2~10 ≤2
建筑面积(m 2) >10000 5000~10000 2500~5000
3.2.3 老年活动中心的用地规模应 根据 建设规模、用地条件和规划容积率确定。
容积率宜取 0.8 ~ 1.5 。
3.3 基地布置
3.3 .1 老年活动中心 用地 由 建筑用地、室外 活动 场地和绿化用地 等组成 。
3.3.2 室外活动场地占总用地的比例不宜小于 30 % ;其 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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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布置不少于 100 ㎡ 的硬地活动广场,可与球类场地兼用;
2设置 不 少于一块的球类活动场地;
3健身 器械场地
DB33T 1125-2016 老年活动中心建设标准.pdf